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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规范销售行为 国家集采下价格优势受威胁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我国解决“看病贵”“药价贵”问题“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发挥“团购”效应,同时压缩流通环节的不合理费用,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本次联合带量采购选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主流药品,涉及抗微生物、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多个治疗领域。

  药品网络规范销售行为

  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近日公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网络销售者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相关义务。

  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药品零售企业应履行建立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并实施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等。如果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等。

  2019-2022年中国再生障碍性贫血药品市场专题研究及投资可行性评估报告指出,允许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上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具有满足业务开展要求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

  对于开展药品销售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举报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药品网络规范销售行为

  国家集采下价格优势受威胁

  除了疫情,国家政策也对零售端的药品销售产生了巨大影响。国家近些年来开展的一系列医改政策中,2019年开始陆续落地的仿制药带量采购政策尤为引人注目。截至2020年8月,国家先后组织了三轮四次药品带量集中采购,前后有25个品规、33个品规和188个品规中选。经过四轮药品集采,常用口服处方仿制药的集采可以说已经初步完成。仿制药带量采购使得医院端的药价急剧下降,相应产品在零售端原有的价格优势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以2020年的第三次集中采购为例,本轮中标产品中,奥氮平口崩片、非那雄胺、利奈唑胺片的下降幅度均超过90%。虽然这些药品在药店的价格也随之下降,但是滞后性明显,且幅度不如医院端大。零售端价格优势的消失,也使得在疫情逐渐好转、医院重新营业后,零售端药品的销量下降。另外,集中采购的相当一部分药品在药店中起着重要的引流作用,相应患者向医院返流会导致零售药店整体客流量的流失。随着国家未来集采品种数增加,降价幅度更明显,零售端的价格优势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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