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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4.1.6.2中的“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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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4.1.6.2中的“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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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目的是为消费者、监管者等需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的其他个体或机构提供生产者的信息以便于尽快定位和联系。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统一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邮政地址指邮政编码或邮箱号

标示地址时应选择最能确切表达生产者地址信息的内容进行标注,如果选择标示产地,则应到地市级地域,可以细化至县级市地域,但不得省略地市级。直辖市的产地可标注到区县级。若发生实际地址与登记注册的地址不致的情况,应及时对不一致的地址信息申请变更。当某地的行政区划发生变更时,相关企业的食品标签产地变更过渡期的设置应联系属地食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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