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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明确标示的主体,需要有引导词,引导词应使用本标准条款4。1。6规定的用语。可以使用生产商、经销商等不易引起误解的用语。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
“分装”也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包含在该条款界定的范围内,在标示分装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时,应按该条款执行。必要时,除“生产者”“经销者”的信息外,还可标示“分装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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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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