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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377.收藏!企业登记中相关行业这样理解和核定(最新增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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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中有相关行业政策指引(增补版)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的理解与核定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之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因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业务,在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时可以进行如下理解与处理:1.第(一)项和第(四)项是指对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并为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且均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第(二)项和第(三)项是指对外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以及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2.第(二)项中的农产品的生产(注:可能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指的是“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产品的加工(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指的是“农产品的初加工”(属于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服务业,不属于制造业),农产品的销售(包括“农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注:可能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其中“进出口”业务还应当实施“多证合一”),农产品的运输(注:属于许可经营项目),农产品的贮藏(包括“粮油仓储”)(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其中“粮油仓储”业务还应当实施“多证合一”),其他相关服务(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规定的中介活动(主要是“畜牧及土特产品、木材等的国内及/或国际贸易代理服务”,其中“畜牧及土特产品、木材等的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业务应当实施“多证合一”)。第(三)项中的内容在核定其业务范围时可进行如下处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不含文物以及象牙、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的开发经营”(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休闲农业的开发经营”(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指的是“农业种植采摘观光、农事体验活动”、“动物饲养观光活动”和“垂钓、采捕、投喂、观赏等休闲渔业活动”;“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指的是“乡村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第(三)项中的“等”可以理解为“以餐饮为主的农家乐”(注:属于许可经营项目)和“以住宿为主的农家乐”(注: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之业务范围。第(四)项中的“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灌溉服务(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节水灌溉管理服务’、‘农田排水设施管理’和‘灌区管理服务’)”。【1.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明确显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活动性质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行业类别中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四)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具体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鉴于,“工业盐”列入《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613(无机盐制造),属于基础化学原料,因此,“工业盐”“两碱工业盐”“小工业盐”“工业用盐”等字样一般不宜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核定使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规定,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六、规范食盐电子商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机构登记注册的问题:鉴于,《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规定:六、其他企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九、本通知自201791日起执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规定:五、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无需经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审批,可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申请公司登记,但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学校”“学院”“培训中心”等字样的表述。对于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照表》(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中的公司登记申请、《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照表》(国市监企注〔201818号)中的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国市监企注〔201818号文件第八项中规定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申请,应凭前置办学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特别提示:应提交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的要求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即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由五人以上组成,且公司的组织机构应由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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