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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配制酒生产许可中,甲醇是否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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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配制酒生产许可中,甲醇是否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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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生产许可甲醇是否为出厂检验项目,是否需配备相关检测仪器?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增新


近期,笔者有幸接触到某配制酒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被相关方面要求把甲醇检测项目列为出厂检测项目管理,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并认真研究了审查细则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认为:配制酒中的甲醇项目,现下并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把甲醇项目作为出厂检验项目管理。企业可自愿把甲醇纳入或不纳入出厂检验项目管理,若纳入出厂检验项目管理,就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若不纳入出厂检验项目管理,则无需配备甲醇项目的相关检测仪器。根述理由如下:

1、关于配制酒分类目录。

配制酒产品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中第1505类,类别名称为其他酒,其下子项中有三,第1项:配制酒、第2项:其他蒸馏酒、第3荐:其他发酵酒。配制酒项下包含4个子项,分别是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配制酒4个子项中,查询目前国家相对应名称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只有露酒有对应的推荐

性国家标准GB/T27588-2011《露酒》,另外3个子项均未查询到合法有效的、与其名称对应的、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相关的生产企业都制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的依据。

2、目前配制酒产品发证审查细则及甲醇检测方法的变化情况。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是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其中规定的必备的检测设备中,分光光度计为甲醇项目检测必备的检测设备。该检测设备配备依据来源于GB/T5009.48-1996《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标准已作废)、GB/T5009.48-2003《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标准已作废)中甲醇的检测方法(比色法),其主要检测仪器为分光光度计。2006年版本的审查细则至今已15年未进行修订。2016年12月23日发布,2017年6月23日实施的GB5009.2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为强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中删除了原标准方法中的比色法,统一为气相色谱法,必备的检测仪器为:气相色谱仪,配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发布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标准的更新、管理的法治化,很多在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中的内容已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

相适应,已失去其应有的指导意义。

2006年版本的审查细则目前的状态是部分有效,仅作参照。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实施以后,国家层面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有了类似的新标准规定可以参照的应当参照执行,不能僵化在2006年版本的审查细则中被框住,这样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也不符合当前营商环境建设的需要,既不合情又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3、甲醇、杂醇油规定为出厂检测项目的合法、合理性问题。

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中规定甲醇、杂醇油为配制酒的出厂检测项目,在一段时间之内,这一规定对配制酒产品取证是必须执行的要求,这段时间具体应该在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发布实施后,到2012年6月1日GB/T27588-2011《露酒》标准实施前。

GB/T27588标准中5.2.3.1卫生要求按GB2757的规定执行,标准中7.3.1出厂检验,其出厂检验项目也未规定甲醇、杂醇油等GB2757中涉及的卫生指标。

标准发布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企业可以结合自己产品的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也可以参照制

定符合自己产品特点的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实行。

GB/T27588标准实施后,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甲醇、杂醇油作为出厂检验指标已无实际指导意义。同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中已明确删除了杂醇油、锰两个项目。至2017年6月23日GB5009.2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的实施,其甲醇测定的比色法已成为历史。其按照2006年版本规定配备必备的检测设备中分光光度计也就失去了参照意义,其甲醇是否作为出厂检测项目再依据2006年版本的审查细则为依据确定为出厂检测项目,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实则更应当参照GB/T27588-2011未把甲醇项目列入出厂检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理解和确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发布,代替了《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1981,其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应当符合GB2762的规定,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被GB2762-2017代替,目前处无效状态)未规定锰的限量指标,GB2762-2017同样也未规定锰的限量指标,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中锰的检测指标规定来源于GB2757-1981,随着标准的不断更新,有些指标在标准未更新前需要做检测,而标准更新后这些指标就不再需要作检

测了。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中锰、杂醇油项目的检测规定就属于这个问题的范畴。

4、关于企业申报配制酒生产许可是否必须配备甲醇检测仪器问题。

配制酒目前相关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露酒》GB/T27588-2011。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确定必备检测项目的最底限要求,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依据。《露酒》GB/T27588-2011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依据,也是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有效参照,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必须符合或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有选择的参照《露酒》GB/T27588-2011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露酒》GB/T27588-2011这两个标准,杂醇油和锰项目直接不需要检测,甲醇也未列为出厂检验项目,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之后也未查询到甲醇应当列入企业出厂检验项目的强制性规定,而2006年版本审查细则中甲醇、杂醇油作为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已无实际指导意义,这也是审查细则修订滞后带来的需要研究、讨论和掌握的问题,对未列入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无需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

综上所述,甲醇是否列入配制酒企业的出厂检测项目,在没有明确的国家强制性规定前,是否列入出厂检验,主体责任在企业,监管部门和生产许可的相关方,不应当以2006年版本的细则规定为依据,要求企业必须把甲醇列为出厂检验项目管理,而应当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通过加强对新标准的研究,探索出其中的道理,综合考虑研判确定,杜绝问题处理简单化带来的,不合理的,甚至是负面的影响。


来自: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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