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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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