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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261.管道燃气公司随意收初装费,该怎么查处?

   各路办案大神们,现在张贴出一个案子,广泛求教。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这个案子?

 

   案情:

   J城市有两家管道燃气公司,分别与市政府建设局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市区江北区域由Z公司、江南区域由X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内运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


   2019年,J市安委办向市政府报告,两家燃气公司存在初装费随意超高报价情形。如有报价260万元后协商至30万元的,也存在成本10万元但报价80万元的情形。该市市长批示,要求对燃气公司这种随意收费行为从严查处。

   按照市长的批示要求,该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企业开展调查,掌握如下事实。


   管道燃气企业服务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居民用户,其销售的燃气和施工服务都是政府定价;一类是非居民用户,也就是工商业用户,无论是气价还是施工都是市场调节价。


   工商业用户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使用液化天然气,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使用管道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燃气具有供应稳定、价格恒定的特点,多数用气企业都愿意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种是使用点供设备,自行在企业内部建设管道设施和储气设备,从上游供气单位购进液化天然气。


   按照规定,建筑规划红线内的燃气设施归业主所有,建筑规划红线外由燃气企业建设。燃气公司为牟取暴利,自行设定燃气设施验收权,以安全为名要求对申请用气企业的燃气设施进行验收。对于不是燃气企业指定施工的用气企业设置通气门槛,拒绝供气。燃气公司倚仗燃气设施验收权,限定工商业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报价和指定其施工。燃气公司以不低于成本价两倍的价格签订施工合同。部分急需用气企业为加快施工进程,不得不接受燃气企业要求额外购买其指定经销商家电的要求,协议明文约定电器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10%。


   部分用气企业不堪忍受管道企业的压榨。由于J城临近沿海港口,企业购进液化天然气十分便利,所以一些企业选择自行采购满足自用需求。点供设施与管道燃气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增加储气设备。液化天然气淡旺季价格差异很大,市场用气量少的夏天,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很低,点供设备优势更加明显,因而点供设备对管道燃气的替代性很强。

 

   分歧:

   对于燃气公司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对燃气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燃气企业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垄断地位,燃气企业剥夺用气用户的选择权,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这和部分地区处罚自来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一致,应该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液化天然气市场,尤其是工商业用户,用气量大,建设方便,施工成本低,天然气购进价格便宜,管道燃气可替代性强,认定管道燃气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不足,难以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应当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各位看官,你们如何认为,该按照什么思路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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