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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33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来了!看看这里发布的许可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  以下情形,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

(四)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五)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许可审批材料的流转及归档管理等,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官方网站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公开许可信息数据,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相关事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职工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和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啤酒、不含啤酒;含泡制酒、不含泡制酒)、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只含蒸煮类热食制售的,应当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只含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另行提供);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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