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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345.新行政处罚法一个很大的亮点

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行政处罚法一个很大的亮点。这个问题困惑了许多年,也有许多争论,随着行政处罚法的明文写入,终于可以定纷止争了。


众所周知,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要有构成要件,通过构成要件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类型化。没有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是可怕的,那样就可以随便将就,违法和犯罪将无处不在。


而构成要件肯定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大方面。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或犯罪,则不具有可谴责性,是意外事件。若无可避免,那惩罚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那种认为行政处罚领域可以不讨论主观过错的观点,是错误的。


但是行政处罚领域如何认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呢?在方法论上该怎么办呢?从该第33条的规定内容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行政违法主观过错的认定采取推定主义,有客观违法行为就意味着当事人有过错。


但是,我们知道,有推定就要允许反证。如果反证无过错,则不处罚,不承担违法责任。这个反证的证明责任由被处罚人承担。


行政处罚法关于主观过错认定方法的规定是一个很大很大的亮点,至少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也反映出行政处罚和刑法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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