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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358.一句话说清新行政处罚法的100个疑难问题(一)

01

立法过程的修订与修正有何不同?

修正一般是小修小补的个别条款或文字调整,修订是对法律规定进行较大调整变化,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制定后,2009、2017年两次修正,本次属于修订。


02

为何增加行政处罚定义?

避免在立法过程中,在列举的处罚种类之外通过变换词语等方式乱设处罚,有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


03

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

尽管责令改正也需要以行为违法为前提,但以恢复正常秩序为目的的责令改正不具有制裁性,且大多是过程性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也支持了该观点。


04

“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吗?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具有制裁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05

如何理解第四条中的两个“依照本法”?


第一个“依照本法”是指在实体方面,是否处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和规定行政处罚时应该“依照本法”有关要求来规定,不能突破;第二个“依照本法”是指在程序方面,行政机关要“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出现抵触。


06

第四条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何意义?

尽管原表述也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且法律、法规、规章存在效力等级问题,但三者同样是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这种修改从文字上体现规章与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依据的平等性,避免规章功能弱化。


07

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吗?

新法为衔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取消了“吊销执照”和“吊销许可证”的表述,并不是二者不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将其整合为“吊销许可证件”,且较原法范围更广,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归入了“吊销许可证件”,仍然属于行政处罚。


08

新法将行政处罚种类的六项顺序进行了重新排列,有何意义?

新法按照理论上的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的相对从轻到重顺序进行了排列,显得更有层次,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模式列举了13项行政处罚措施,能突破这13种的,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09


地方性法规能否设定13种处罚措施之外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行政法的复杂性,在第九条第六项做了兜底性规定,但为尽量维护处罚种类的统一性,没有表述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故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13种处罚手段之外的行政处罚。


10

通报批评处罚措施的适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通报批评也是行政处罚,立法时争议也比较大,主要是考虑其比一对一的警告更具有惩戒性,但今后行政管理中要注意不能随意通过发文件、网上通报等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通报批评,应该考虑履行必要的处罚程序。


11

规范性文件能否规定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报批评?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普通规范性文件或检查通知等不得设定包括通报批评在内的行政处罚,否则会面临败诉风险,就此本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当然其前提是要属于结果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第十八条第三款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是指哪些机关?

目前指的是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排除今后立法会有增加,但只能由法律规定。


13

本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如何理解?

“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实际是有条件的有限扩权,仅指上位法规定了某行为违法,但上位法“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指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情形,而不是说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变更设定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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