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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373.个体诊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市场监管部门能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吗?

【咨询】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市监部门能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吗?

【参考意见】
2000年之前,诊所等医疗机构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之说的,因为那时国家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定位都是“公益性”“非营利性”。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其中明确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自此,才有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其中进一步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0年11月4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又联合印发了《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其中再次重申:“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6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中明确指出:“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2019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其中明确指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应该说,上述文件相继发布后,“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已经成为共识。 
关于市监部门能否按“无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诊所问题。由于诊所执业必须向卫健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诊所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既无证又无照经营”,都应由卫健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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