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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412.总局: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仍然具有强制性?

 您好,咨询一下,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如何定位?是继续具有强制性?还是直接转变为推荐性标准?或者是根据行业属性、必要程度等因素区别对待?虽然新《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句话的意思好像也是针对以后将要制定的强制性标准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那么在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就已经发布实施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怎么办呢?国家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或者解释吗?请指教,谢谢。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按照“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改革目标,经过评估清理,完成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除了部分例外的领域(比如食品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和强制性的地方标准,都已经废止或者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请您留意,您所关注的这些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已经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是已被废止、被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替代。如果确实还存在现行有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请您列出具体标准清单,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咨询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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