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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42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下)

关于日期标示

39.如何理解GB 7718-2011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含了生产制造、包装等几个含义。因此,GB7718-2004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GB7718-2011中统一标示为“生产日期”。也就是说,“生产日期”在GB7718-2011中拥有更广的范畴,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

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可以标示为固定时间段的形式(如保质期6个月),或具体日期的形式(如保质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为时间度量的年、月、日分别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业应考虑自然发生的年、月、日时间长度的浮动,并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保质期的标示。

如根据工艺需要,需要经“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

大包装产品分装后,其生产日期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进口食品在国内进行分装,属于应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操作。根据GB 7718-2011的2.4条的规定,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如果该产品是属于半成品,则依据企业规定,按照“半成品”进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装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即,其“生产日期”应标识“包装日期”

无论何种情况,食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按照GB7718-2011的2.4条,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当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的标注方式时,能够方便消费者读取、识别生产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装食品与小包装食品的区别。该条款中的包装体积较大”及“小包装食品”是对GB 7718-2011中条款4.1.1.7中“见包装物某部位”情况下操作方式的指导与建议。

40.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4.3.2?是否意味企业此类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只要符合此条款的前提的预包装食品都可以如此标示?

答:这两个条款分别考虑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标示与否由企业自行决定

41.本标准附录C.4保质期可以表达为:“此日期前最佳”与......之前最佳”。请问这两种表达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质期最后一天?

答: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这个期限内食用可以保证消费者获得最佳的食品品质。生产者可以通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采用标签标示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本问题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42.贮存条件中的“常温”、“阴凉干燥处”的定义?

答:常温指未经人为温度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43.关于进口食品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保质期取决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储运过程等多种因素,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保证。但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44.保质期计算的起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可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45.某些茶叶是否能免于标示保质期?

答:茶叶作为一类食品产品,种类繁多,具有其各自特定的品质,茶叶在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利于保持品质的变化。生产者应根据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流通过程和消费习惯确定适当的期限为保质期。因此未将茶叶纳人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关于生产者、经销者、产地等

46.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标签上如何标示?采用什么引导词?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明确标示的主体,需要有引导词,引导词应使用本标准条款4。1。6规定的用语。可以使用生产商、经销商等不易引起误解的用语。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

“分装”也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包含在该条款界定的范围内,在标示分装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时,应按该条款执行。必要时,除“生产者”“经销者”的信息外,还可标示“分装商”的信息。

47.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4.1.6.2中的“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答: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目的是为消费者、监管者等需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的其他个体或机构提供生产者的信息以便于尽快定位和联系。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统一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邮政地址指邮政编码或邮箱号

标示地址时应选择最能确切表达生产者地址信息的内容进行标注,如果选择标示产地,则应到地市级地域,可以细化至县级市地域,但不得省略地市级。直辖市的产地可标注到区县级。若发生实际地址与登记注册的地址不致的情况,应及时对不一致的地址信息申请变更。当某地的行政区划发生变更时,相关企业的食品标签产地变更过渡期的设置应联系属地食品监管部门。

48.如何理解“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答:GB 7718—2011中第4.1.6.3条所规定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地,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关于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

49.标准中的质量(品质)等级的定义是什么?

答:如果某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照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某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的,不需要标注等级

50.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是否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可以在标签上标识?

答:鼓励企业尽快实行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其是否在标签上标识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有文件明确说明的情况除外

51.对于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又执行企业标准时,是否可以同时标示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标准代号?是否可以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答: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建议尽量不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代号,以免混淆。

52.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应如何标示?

答: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首先遵循GB7718-2011中3。8。2条关于中文与外文标签内容对应的要求;当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规格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某一质量等级规定相符合时,可标注该对应质量等级;当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规格不能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任一质量等级规定相匹配时,无须强行标注我国质量等级

关于标示面积

53.很多产品包装如一些异形包装、瓶子罐子之类的可以标注的地方并不多,顶部与底部能否计算在包装总面积之内?

答:可以标注的地方不多的情况下,顶部与底部可以计算在包装总面积之内。

54.上下模真空复合的包装,底膜一般是成型成一个腔后再覆上盖膜,底膜无法印刷,只有盖膜能印刷,这样的包装,其包装总面积怎么计算?底膜面积是否要计算在内?

答:只计算盖膜(不含封边)的面积

关于致敏物质

55.精炼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为致敏物质?中国未规定的致敏物质在标签上标注是否违规?

答:GB 7718-2011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一致,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大豆及大豆制品、花生及花生制品均被纳入。GB 7718-2011鼓励企业自愿标识以提示消费者。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其他问题

56.GB 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条形码、二维码是否可以标注?如果可以标注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答:可以标注,标注时遵守国家条码中心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

57.标准问答(修订版)第二条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与GB 7718-2011规定不一致的,以GB 7718-2011为准?

答:以GB 7718-2011为准。

58.“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里的“相关规定”是否包含GB77182011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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