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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全区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加快电子商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进资质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依法行政,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按照电子商务特征,适当放宽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完善许可或备案操作流程,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放开电子商务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责任单位: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地区、跨区域经营。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允许“一址多照”。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在名称不重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过程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可比照自治区重大项目,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改造利用工业企业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五)充分利用相关资金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利用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统筹使用现有的相关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使用有关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应明确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六)加大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及重点园区、骨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带动作用强、规模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符合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的重点电子商务园区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相关支持政策执行。支持建立网络营销孵化中心,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电子商务统计渠道建设,尽快构建自治区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高新及软件企业税收政策。积极培育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八)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电子商务企业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十)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十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十二)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的蔬菜,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适用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产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
  (十五)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帮助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增信融资。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缓解电子商务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保监局)
  (十六)完善支付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完善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
  (十七)便利企业收付汇。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应具有事实交易背景,允许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支付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跨境代收、代付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六、加大其他方面政策支持
  (十八)降低收费便利通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快递物流企业,对物流企业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继续清理不合理收费站点,尽快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加强城市配送车辆车型及其环保方面的技术管理,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十九)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海关要对经营主体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商务厅)
  (二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集货、备货进口的商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不再实行法检,特殊工业产品完善监管制度,保障质量安全。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商务厅)
  (二十一)加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建设,积极利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建设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推进农村牧区和边远地区宽带互联网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信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企业利用服务平台拓展农村牧区市场,开展面向“三农三牧”的增值服务。积极推进农村牧区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及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连锁直营店、加盟店信息网络,逐步实现网上订货、网上配送、网上结算等电子商务功能。加强快递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快递下乡。(责任单位: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十二)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推动口岸监管实现“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三个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各通关部门简化流程、协同执法、联合查验和信息共享,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二十三)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统一的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采集、加工、评价、公布和共享,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活动。研究制定网络市场主体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网络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网络市场服务企业开展可信交易环境保障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网络市场交易电子合同监管,依法明确网络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网络市场交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
  (二十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区内高校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配送等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电子商务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培养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落户、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二十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建立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各责任单位组成。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六)建立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行业、政府部门间通过网络化管理平台协同合作,建立互联互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次的信息集成,打通“信息孤岛”。(责任单位:自治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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