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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工〔2013〕1989号

 

各盟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经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4〕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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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县域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4〕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业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群”的企业提供授信,且由申请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保证金及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抵押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助保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旗县(区、市)开展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强化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旗县(市、区)政府与合作银行建立规范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机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盟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已资助的旗县(区、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旗县(市、区)政府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共同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立 “助保金贷款”合作平台的旗县(市、区)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可与地方配套资金一同作为风险补偿抵押金,用于扩大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放贷规模。

    第九条 资助额度按旗县(市、区)政府投入的风险抵押金额度、合作银行的放大倍数等因素据实测算,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自治区引导资金支持的旗县(市、区)所在盟市,应按不低于自治区的资助标准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条 对各盟市政府与合作银行建立的“助保金贷款”合作平台,自治区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主体为旗县(市、区)政府授权管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旗县(市、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旗县(市、区)政府为主体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并共同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

    (二)旗县(市、区)本级财政投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在800万元以上,且通过托管机构全额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三)所在盟市行署(政府)同意按照自治区的资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支持。

    (四)合作银行承诺授信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且放大倍数10倍以上。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贷款利率低于本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旗县(区、市)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旗县(市、区)申报主体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旗县(市、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旗县(市、区)政府与托管机构鉴定的托管协议。

    (四)旗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存入风险补偿抵押金的记账凭证或票据。

    (五)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六)引导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盟市行署或政府同意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引导资金支持旗县(市、区), 在近3年内加入互助合作范围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贷款金额不断增长,风险补偿抵押金的增信作用和放大效应发挥的好,且本级财政新增风险补偿抵押金高于800万元(不包括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财政下达的引导资金),自治区对其新增部分予以资助。

    第四章 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印发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要对旗县(市、区)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联合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在组织申报当年引导资金前,要对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另行确定),评价结果随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盟市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引导资金总额3%,从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中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当年资助计划,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资助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拟资助名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低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有关盟市。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指标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各有关旗县(区、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旗县(区、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及盟市的引导资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机构将其全额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风险补偿抵押金账户,并与合作银行签订扩大风险补偿抵押金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引导资金也可按照先预拨,后备案,再清算的方式进行。即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各盟市“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先行将预算指标下达各有关盟市。各有关盟市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及本地区旗县(区、市)“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地的资助名单,并将自治区下达的引导资金及盟市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各有关旗县(区、市),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的资助名单、自治区的引导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及盟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题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达下年度预算指标时,对上年度引导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对获得“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的旗县(区、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对授信额度低、收取中小微企业互助保证金及贷款利率高的合作银行,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权责令有关旗县(区、市)调整合作银行。对拒不调整合作银行的旗县(区、市),自治区将收回以前年度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政府、合作银行与企业,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逾期贷款本息清偿先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负担,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与合作银行同比例分担。债务追偿索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在抵扣费用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入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政府与合作银行,如终止合作,旗县(市、区)政府将风险补偿抵押金按相关协议予以收回,属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原企业,并择优选择其他合作银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盟市,自治区将责令有关盟市将资金下达有关旗县(区、市),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旗县(区、市),一经发现,自治区将全额收回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不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的盟市,自治区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引导资金申报单位与合作银行及盟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1-1至1-2)

    附件1-1

    对申请引导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年,我旗、县(区、市)与                 银行合作开展的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业务,本级政府设立风险补偿抵押金    万元,已到位    万元。截住目前,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达    户,已为   户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万元,放大倍数为  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规、有效,有关数据准确一致,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愿为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郑重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接受处罚。

旗县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合作银行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旗县申报单位提供,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装订)

附件1-2

           盟(市)经信委 财政局关于

对    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厅:

     年,我盟(市)申报的   、   、   、   、   、等    个项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上报。所报项目材料真实、合规、有效,数据准确一致。我们愿为所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郑重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接受处罚。

盟市经信部门领导:签字    盟市财政局分管局长:签字

(公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盟市经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提供,并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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