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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建立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发展县域经济、打造4 100 平方公里功能区,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建立相关部门会审机制,确保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同时进行、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同时进行,把确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优先纳入投资项目计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及时跟进,认真做好人才引进、招聘和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对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的项目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税收、项目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大型企业新增岗位和重大建设项目接收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 元;对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 年,并享受财政贴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接收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1 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发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发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发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根据年度征兵任务,全市每年征集的新兵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占一定比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时,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及优先审批定兵等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优先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可按一定比例择优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市直机关(单位)考录公务员(参照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旗县区、乡镇机关(单位)考录公务员(参照人员),应放宽学历条件和专业限制,鼓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按照自治区安排,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储备计划6 类基层服务项目,从今年开始实施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促进7 类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公务员(参照人员)考录每年要安排不低于考录总数15%的职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市属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20%的岗位、旗县区属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40%的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今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再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加分政策,学历和专业条件应适当放宽。在我市服务期满并参加公务员(参照人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不受户籍限制。凡在我市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艰苦边远旗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 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 2 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 2 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2 年内给予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教育部门认定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3 年内给予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用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可将家庭住所、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九)加大税费减免力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1 日至12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反担保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 号)执行。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创业资助制度。经所在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每人不低于3000 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可一次性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 元的场地租赁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与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站,在青年创业的企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践基地,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践能力。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 1 日起的12 个月)或毕业年度的高校在校生,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成绩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在2000 元内据实核定。其中,6 个月内实现创业的,给予100%的培训补贴;6 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给予80%的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首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3 年内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有条件的旗县区要建设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等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纳入全民创业服务体系,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专家服务团,完善创业项目库建设,组织开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毕业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3 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基地要按月给予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其中政府分担部分由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20 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 号)的有关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应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模式,完善服务措施,组织开展人才服务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对呼和浩特人才网进行扩容升级改造,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城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指导、职业素质测评、招聘信息、档案托管与接转、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合理规划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布局,加快建设新的首府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就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组织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参加招聘。大力组织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切实降低求职成本。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鼓励人力资源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经认定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成功的给予每人80 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强化对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本地区贫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特别是未就业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 年以上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台帐,逐一登记,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全市每年开发500 个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过渡性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上述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促进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公务员(参照人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要安排不低于考录(招聘)总数15%的职位,对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定向考录(招聘)。在公共服务类窗口单位要设置蒙汉语兼通岗位招聘蒙古语授课的高校毕业生;民族教育培训及其教研机构在招聘教师和教研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师范类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对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招聘人数给予用人单位3 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动态发布工作。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通过自治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每年9 1 日前,提供呼和浩特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详细数据和初次就业信息;11 1 日前,提供呼和浩特籍回呼应届毕业生和呼和浩特籍以外来呼、留呼应届毕业生的详细数据和初次就业信息,建立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过程监测、数据即时统计分析的全程实名制动态管理体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平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我市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历年累计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实行统一管理。

(二十)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公开薪酬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就业督查、通报和调度,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分别列入各级政府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用于落实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创业实名制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同时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每年100 万元,旗县区每年50 万元,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二十三)强化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根据本实施意见,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方便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的原则,抓紧制定简便易行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全面落实。要加大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督促检查力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督导组每年督查一次,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阵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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