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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请流程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自动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无须提交材料。

 

申请途径

 
    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执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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