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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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确认为贷款损失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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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从事涉农贷款或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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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
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政策规定自行计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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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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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
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有关报送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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