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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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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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动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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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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