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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政策内容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申请条件

 

 1.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2.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3.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申请流程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提交材料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7.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请途径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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