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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加载失败 扶持政策公示

关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金融支持意见

呼金办发〔201539

各旗县区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金融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好存量、争取增量,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各家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 号)中三个不低于要求,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积极争取增加各银行总行和内蒙古分行对我市的总体信贷投放计划和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限额,为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助推县域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优化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立足基层,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

(四)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市政府建立考核机制,对当年给予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利用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存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过渡账户、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账户资金等公共性存款资源,协调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

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水平

(一)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支持和鼓励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门部门或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循环贷款、滚动贷款等差异化信贷产品,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企业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因贷款期限错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合理采用期限调整、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要给予融资支持,不搞一刀切

探索发展产业链融资、市场+商户、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质押方式,积极开发专利权、知识产权、股权、林权、矿产开采权、流动资产等贷款质押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积极引导各家银行结合我市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实行差别化信贷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技术的创新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激励金融机构基层从业人员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三)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 年第1 号),把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作为对小微企业清理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实行收费项目、服务质价、优惠政策和效用功能公开,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进一步整肃经营环境,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辅导,帮助小微企业了解和运用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工具,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融资需求申请银行信贷支持,提高信贷资金支持率。加强银企对接工作力度,积极为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形成银企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呼和浩特市企业和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指引》,将全市小微企业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提供给各家银行参考。借助在线访谈、中小微企业融资网、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内蒙古金融网等网络平台,宣传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

三、发展和引导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小微企业资金来源中资本市场支持资金的比例

(一)推动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对在国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奖励50 万元;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成功交易的也按交易金额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鼓励小微企业发债融资。对发债规模5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

(三)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完善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加大培育力度,扶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融资,加大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条件较为成熟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跟踪辅导,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四)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的功能。利用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等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具有国资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给重点扶持的小微企业,支持特色小微企业发展。

(五)拓展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吸引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财务性投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

(六)支持和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业务,增强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

(七)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基金,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效应,拉动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和发展风险投资业,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光伏、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业以及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我市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形成新的增长点。同时积极接洽和引进资质好的PE(私募股权投资)、VC(风险投资)机构,帮助一批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高、发展前景好、企业家素质高、潜力较大的小微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难题。

(八)推动资产证券化、基金、期货等各类新型融资。支持拥有优质资产和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

四、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中的作用

(一)扩大助保金贷款业务范围。积极推进由各旗县区政府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担保,商业银行按照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 倍放大信贷资金的助保金贷款,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二)积极推行保险公司与P2P 网贷平台合作模式。鼓励已入股P2P 网贷平台的保险公司,发挥自身平台优势和信息优势,帮助小微企业实现线上融资;积极推行由保险公司承保的P2P 融资方式,鼓励现驻我市保险公司加大与实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P2P 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为我市小微企业的P2P 融资项目提供如车辆房屋等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等线下的风险保障,通过保险替代担保,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

(三)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开发融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信用保险、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四)探索银行+保险担保+保险出口+保险租赁+保险模式,创新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五、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发挥担保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作用

(一)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贷款担保机构,建立企业间商业性或互助性的担保机构;支持拓宽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仓单质押等动产担保范围,完善抵押质押物评估体系。

(二)有效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支持经营状况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成长潜力明显、有贷款需求并有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

按照《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资金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153 号),进一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为,扩大担保范围、优化担保程序、提高风险补偿的有效性。

(三)鼓励民间资本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担保性资金的来源。扶持国有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重点扶持我市发展潜力大、涉及三农及民生领域、体现特色产业的小微企业。

(四)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采取由市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的方式组建市级再担保机构,加入自治区再担保体系,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五)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机制。

(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七)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引导和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助力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六、探索和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我市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二)鼓励和扶持我市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组建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

(三)鼓励运营规范并达到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且面临资本金扩充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盘活流动性,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可用资金。

(四)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债权众筹融资。

(五)支持有技术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或机构搭建P2P 平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小微企业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融资。

七、健全风险补偿和化解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落实《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金办发〔20155 号),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形成不良的补偿。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为列入名录库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如发生不良贷款,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经法院等部门认定,可按认定净损失额的40%予以补偿,其余60%由放贷银行承担。

(二)推动建立政银担按比例分担风险机制,引导银行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提升担保机构的小微企业的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补充资本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整合资源,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有效的风险担保。

(三)支持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建立牵头银行协调制度,对在多家银行均有贷款的风险企业,由贷款资金最多的债权银行作为牵头银行,与其他各债权银行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一致行动同进共退,推动风险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等工作,防止个别债权银行单方面抽贷、压贷而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银行,支持建立企业风险化解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因涉及民间高利贷导致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要及时介入,通过停止支付高息、已付高息抵扣本金等措施予以化解;对采用暴力逼债、追债等违法的高利贷发放者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力度,保证流动性的充足供给。

八、规范金融秩序,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严肃查处违规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二)遏制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征信系统对小微企业的覆盖率。鼓励发展征信、评估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培育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文化。

(三)针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存在的无门槛、无标准状态引发的潜在风险,重点打击和防范部分投资咨询和理财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以中间业务名义开展P2P 网贷理财业务;P2P 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平台跑路等;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信息募集资金借新贷还旧贷;P2P 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存在的网络安全技术缺陷、信用评级审核机制、中间帐户管理漏洞等引发的风险;P2P 借贷引发的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市民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 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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