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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加载失败 扶持政策公示

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创新驱动”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深人实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

业转型升级步伐,推进供给创新的重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就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具

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012年起,新城区区委、区政府立足发展空间有限但独具地缘

优势的区位特点,开始围绕创新创业工作寻找经济发展的突破口。经过近一年的努力,2013年

启动运营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为创新创业起步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平台。随后相继建成内

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众创园,创新创业平台进一步发展壮大。2013

年大学生创业园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创业园,2014年大学科技园成功晋级为自治区首家国家级

大学科技园,2015年晋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平台上汇聚的创新创业资源也随之快

速增长,已拥有综合孵化器2个、专业孵化器4个;与驻呼13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收集各类科

技成果203项,实现转化13项;集合云计算、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物科技、新材料等领域企

业176家,入孵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080人;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6亿元。由于已形成较好的创

创业基础,为呼市2016年5月通过国家五部委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评审,

做出积极贡献。新城区作为首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排头兵,今后更要扎实

用好创新创业这“一招妙棋”,打造首府创新创业重要引擎、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中心。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

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深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旨,以打造首府“小微企业创

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为契机,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

创业园、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众创园、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园载体作用,结合我区资本、

人才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优化体制机制,培

养创新人才,厚植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区创建众创空间20家以上,在孵企业1000家,毕业企业100家,人驻创新创业

平台企业实现产值10亿元,利税1亿元,转化成果近80项,申请专利100项,提供就业岗位2万

人,吸引高端人才300人。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

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

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主要任务

 

    (一)以“去库存”拓展创新创业发展空间


    积极响应国家“去库存”和实施供给侧改革号召,并将消化房地产库存与推进创新创业工

作大力结合,通过政府回购、返租的方式,以库存房地产为载体拓展创新创业发展空间。第

,掌握存量情况。2013年起,由区发改局牵头对全区待开发楼宇和闲置区块进行摸底、绘制

地图,为招商引资提供精确参考,对“去库存”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第二,加大回购、返

租力度。将消化房地产库存与推动创新创业工作有效结合,累计回购、返租库存房地产面积11

万平方米其中返租9万平方米、回购2万平方米,形成以政府返租为主、回购为辅的方式累计投

入资金近1.2亿元,打造创新创业空间,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海东1号、东方银座等闲置地

产向创业社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快速转型,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第三,打造800

亩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园。进一步盘活库存地产,将科尔沁北路以东区域亿霖亿盛公司、

荣丰公司、工大博远公司等“僵尸”企业闲置厂房,结合创新创业发展空间需求,纳入东河以

东800亩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园建设范围,打造以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科技交流为基础的

第四代产业园区,极大拓宽创新创业空间,满足创业人员工作、生活、学习、休闲全方位高品

质需求。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园项目区规划总建筑面积82.79万平米,总投资51.58亿元,

由四个科技创新产业单元、三大园区服务平台、两个人才公寓及配套商业设施组成。目前,正

在积极办理土地、规划、立项审批手续。


    (二)以科技服务业引领全区产业转型升级


    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自治区互联网众创园、呼和浩

特市科技创新创业园四大平台,支持建设一批科技众创空间、创新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重点

发展高新技术服务,完善科技综合服务平台。突出示范带动,加大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和技术

服务的发展力度,围绕云计算、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物科技、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一批科技研发型创新创业项目,引领全区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科

研机构和企业相互承包、参股、兼并,实现联合经营,促进技术产权交易,努力构建以企业为

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利用老厂房、旧仓库、旧街区等存量房,大力推广“孵

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等模式,推进市场交易模式和机制创新。


    三、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优势资源在新城区创新创业平台上集聚:


    (一)房租补贴


    对人驻企业继续执行2013年以来实施的房租补贴政策,即第一、二年给予100%房租补贴,

第三年给予50%房租补贴。


    (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毕业五年内女大学生创办的企业、高端特殊女性人才创办的企业(包括虚拟登记注册企

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资助证明一年内,招用女大学生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每个女大学生就业岗位每年可给予2000元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领取

补贴资金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一址多照登记注册


    允许把可以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

所。

 

    (四)平台及项目服务支持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

中心,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

心,博士后工作站,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等新组建的产业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等经各级科

技部门认定的平台,区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级、自治

区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六大行动”项目、纳人新城区服务

业发展“十大行动”项目,区科技、发改部门协助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五)金融服务支持

 

    一是助保金贷款,区政府注资与银行按照1:10比例合作设立总规模为2000万元的助保金贷

款,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二是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农牧民自主创业者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可依据

《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呼财金[2014]14号)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三是银企对接服务,对征信良好、业绩突

出的企业,区金融办协助争取扩大贷款授信额度。

 

    (六)税费优惠


    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支持

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

203号)规定,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三是依据《呼和浩特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呼政发[2013]132

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其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七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014]71号)、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2015]96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

错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

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

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

定,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是依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关于扩

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我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

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

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十是依据《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

[2013]132号)规定,大学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

事业性收费。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高校毕业

生,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教育部门认

定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贫困残

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三年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

费。


    四、组织保障


    进一步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推动创新创业工作合力。建立由区政府主要

领导任组长的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

重大项目,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执行期为5年,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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