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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135号   2012年11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全区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创业带动就业已成为拉动就业增长的重要渠道。但是,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创业扶持政策受创业者户籍限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使用时间短、反担保门槛较高、微利项目范围窄,服务体系不健全,跟踪服务不能满足创业者的需要等。为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创业者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的城乡劳动者,都可按照《意见》规定,享受创业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
    三、降低反担保门槛和扩大反担保范围。凡工资收入来源稳定,且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经济实体稳定经营两年以上,资产高于承担担保贷款额3倍以上的均可为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在确保按时足额回收的前提下,各地区可制定切实可行的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鼓励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等信誉组织为创业者提供信用担保。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
    (一) 首次借贷还款及时足额,且贷款使用期信誉好、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再次申请贷款的;
    (二) 创业项目前景好,创业资本投入和现有资产高于贷款额3倍以上的;
    (三) 创业企业协会或企业家协会三名以上会员联名承诺信誉担保的。
    四、规范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和贷款担保基金充足的地区,最高贷款额可以提高到单笔30万元。对创业成功有二次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5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合同期限为两年。
    五、加快建立创业发展资金。各地区要积极落实《意见》要求,2012年,地区常住人口在250万以上的盟市要建立不少于20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地区常住人口在250万以下的盟市要建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旗县(市、区)要建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代偿损失的基金补充、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专家指导服务团业务经费等。各盟市要建立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等工作机构,组建创业专家服务团,切实发挥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展示交流等功能。通过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畅通服务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
    七、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在创办企业培训(SYB)的基础上,将改善企业培训(IYB)和扩大企业培训(EYB)、创业实训、创业师资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创业师资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区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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