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新城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图片加载失败 扶持政策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一、概述

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分散,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对此,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日益普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管理的法规不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了利用网络信息工具侵犯国家和公民权益的问题。因此《决定》开宗明义指出出台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的信息安全,确立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身份管理,实行“实名制”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就意味着,在使用微博、博客、BBS等互联网服务发布信息时,用户必须实名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这样规定就可以给用户一个自由交流的空间,达到“实名保护合法权利,匿名构建自由交流环境”的效果。

(二)未经用户同意禁止发送商业性邮件、短信

《决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三)加大保护个人电子信息力度

《决定》明确了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原则——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除此外,还赋予了公民必要的监督权,当公民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四)主管部门履职,网站应予以配合

《决定》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明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是指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根据《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是网络信息保护的初始责任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也负有保密责任;作为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决定》规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决定》还在其他条文规定了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等。

图片加载失败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验证码:
  • 注册

已有账号?

图片加载失败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号:
  • 法人姓名:
  • 法人手机号:
  • 验证码:
  • 注册

已有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