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拆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返回列表
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还不是会员? 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