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返回列表
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还不是会员? 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