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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呼政发[2018]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金融机构聚集、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创新活跃、金融服务高效的区域金融中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银行机构总行级事业部、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研发中心等机构入驻享受同比例补助,最高200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或新迁入的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机构分公司补助20万元。

(三)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公司按公司实收资本的03%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四)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之内不得退出我市,如退出需全额退返补助资金。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设立金融机构考核奖,每年开展一次评选。银行业机构考核指标主要是年度信贷同比增量、增速、信托、基金等投放量和对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对综合排名前三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业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新增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保险业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其它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完善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50万元,对在四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5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风投),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05%的比例给予开办补助,最高200万元。当年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按其当年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四)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公司债、双创债等各类债券的企业,按照发债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四、附则

(一)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类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

(三)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四)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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