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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权威解析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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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规则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是《电子商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具有深远的意义。在立法过程中,该项制度亦经过了反复论证和深入研究,最终从我国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总体考虑,力求确保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登记作出了安排。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除个别情形外,包括自然人网店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这里的“个别情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情形相对应。但因线上经营不能通过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来限定经营范围,《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必须属于“自产”,与收购他人产品进行贩卖的行为相区分。


第二,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小额零星”的概念曾在税收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出现。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界定通过网络进行的偶发的、非持续性的小额经营活动。因此类经营活动的商务性不强,且同时满足“小额”的条件时,可不要求其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界定标准,目前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无据可循。现实中,由于交易金额和交易频次持续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时间区间和金额标准,有必要结合立法目的,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此规定亦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了衔接。目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无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网络经营活动的规定。线下经营活动中,比较典型的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是,此规定是否可以延伸至线上,如在网上开展法律服务等,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目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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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意义


第一,市场主体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础要素。无论线上线下,无论企业个人,只要拟从事经营活动,就要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使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虚拟走向现实,赋予其商事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和地位。以长期稳定合法经营为目标的自然人网店和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会主动要求通过登记程序与自然人相区分,使其合法经营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获得公示其经营状况和能力的载体。
  

第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前提。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市场主体登记一方面可以作为连接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促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自我约束,加强诚信经营的意愿;另一方面免去了对单一交易逐一了解和审查的程序,有利于降低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我国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不平等,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因无法取得联系,相关经营者规避市场监管等。市场主体登记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税收监管提供了抓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否会增加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负担,是社会普遍关心和存有疑虑的问题。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思路看,对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不将电子商务活动看作一个需要特殊准入许可的特种行业,以此体现从主体制度角度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鼓励和促进。但在另外一方面,也不因为某种经营活动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就对其完全放任不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活动同样是一种经营活动,当然也需要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活动的一般性规定。此处的市场主体登记,并非针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特别登记方式,而是等同于线下主体的登记,也就是说,已经登记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无须重复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先照后证”和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条件、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开展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等,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提高了准入效率。企业开办时间大幅压缩,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广。当前,市场主体登记已相当便利,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不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影响市场活力。
  

此外,在需要实体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制度下,大量没有实体经营地址的自然人网店需要采取挂靠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经营地址,相应的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去年12月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体现了允许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政策导向,没有实体经营地址的自然人网店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已不存在规则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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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履行登记义务。
  

对于非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时必须办理商事登记。对于新设的非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要按照现行有效的登记规则申请登记,同时直接将电子商务登记为其经营方式即可;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开展线下业务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拓展电子商务业务,无须再重复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对于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自然人在线下开展经营活动,除法定豁免情形外,必须通过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其从事线上经营活动也同样应当通过登记取得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和身份。对于已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将业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无须另行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目前尚存大量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网店,除《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豁免登记情形外,必须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部分市场主体的登记制度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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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与管辖的有序衔接



市场监管总局刚刚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从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据此,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管辖应分三种情况。


一是同时从事线上线下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无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要有实体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地”应当理解为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因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和违法行为实施有效控制,平台经营者亦可通过技术手段对其线上经营行为采取措施。因此,规定了以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为主,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二是仅从事线上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首次允许仅从事线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规定其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这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应当为其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即网络经营场所。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据此,仅从事线上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之实际经营地可以认定为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其违法行为可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辖。


三是依据《电子商务法》不需要登记注册的平台内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豁免登记的情形必须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才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因此,此类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亦应当认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即网络经营场所。因此,其违法行为应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现实中,对于未登记注册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直接掌握其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平台经营者的报送获取相关信息,因此,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更有利于具体监管职责的实施。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设计上应尽量考虑与违法行为管辖的衔接,从而确保市场监管部门职权的匹配,增强操作性,解决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中管辖权限难以落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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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法律制度


考虑到将网络经营场所所在地作为登记管辖地,可能给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市场监管总局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中作出积极探索,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此方案虽然有一定积极作用,实践中尚存难度:由于目前人户分离管理较为突出,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经营者可能存在困难;地方登记机关也普遍反映,由于各地对于经常居住地要求的条件不统一,可能出现执行标准的混乱;登记机关与违法行为管辖机关不一致,可能导致权利义务不匹配和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等。此外,《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目前《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款修改前,向个人住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尚无法落地实施。
  

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法》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是市场主体登记规则的一项重大突破和变革。目前,除政策层面的探索外,各地已开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实践探索。2018年12月15日,首张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电子营业执照颁发给了淘宝网的一家个人网店,登记机关为平台经营者(淘宝网)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法律制度不仅要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构建依法、高效、便捷的准入程序,还要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和强化信用监管有效衔接。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在行政法规或规章层面细化“网络经营场所”的概念,明确其登记管辖机关和登记流程,完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推动形成便捷准入与有序监管相衔接、信用约束与监管执法相配合的完备制度体系,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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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未作明确规定。但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亮照经营义务,不仅要求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而且要求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公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应当理解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自身属于何种无须办理登记的情形进行声明。通过公示,一方面可以使交易相对方了解到经营者自身的真实状况,理性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形成一种信用约束,经营者会因担心“零星小额”等情形的公示影响到自身的信誉和经营,而增强登记注册的主动性。
  

此外,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此规定可以由线下延展至线上,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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