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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

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是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由于相关制度建设尚在完善中,因此出现了部分投诉举报人以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恶意投诉举报变相对商家施压,一旦不成功便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缠诉”等现象。这种滥用程序性行政诉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




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哪些行政诉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笔者将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诉权归纳为两个部分。

一是投诉部分。投诉属于民事诉求,《办法》明确对投诉采用行政调解程序,规定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中间调解人,遵循《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要负责审查证据,依证据处理投诉。对于投诉,投诉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受理告知行为(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履行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调解的行为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二是举报部分。《办法》明确了举报对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的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依法给予答复。监管部门的答复属于对举报涉嫌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相关告知行为,属履行告知义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应自作出是否立案(立案时限也要符合程序规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举报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前述两项告知义务及依法给予奖励的行为有复议权和诉讼权。由于举报是行政法律关系,执法部对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举报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调查、处理被举报主体行为,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精神,除法律、规章有明确特殊要求外,被举报人不是行政部门举报处理结果法律上的利害相关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依法不享有复议权及诉讼权。




如何有效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行为


确定利害关系人,有效制约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现实中,执法部门在应对复议和诉讼时,往往仅考虑查找依据证明本单位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因而疏忽了对方诉权。而部分司法机关由于业务和法理认识偏差,容易“疏忽”或回避对方的诉权直接进入实体审查。因此,监管部门需先确定利害关系人。在投诉领域规制投诉人滥用行政诉权时,如果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存在以追求高额经济赔偿为目的,多次重复恶意投诉等行为,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投诉受理后,投诉人仅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受理告知行为及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调解的行为有复议权和诉讼权。对此,投诉业务承办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并在回复材料中明确告知投诉人该2项救济权利。如果出现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终止调解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投诉人可选择其他途径解决。在举报领域规制投诉人滥用行政诉权时,举报人仅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受理告知、实名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义务及举报奖励的行为有复议权和诉讼权。一旦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下级执法部门应及时与上级复议机关进行沟通,对相对人的诉权合法性进行审核。

优化流程提高处置效率,推行要素统一的格式文书。建议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探讨,协力助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高效化,化解工单流转交办慢、回复不及时、办理时限超期等突出问题,提高投诉举报工作处置效率,避免因程序类瑕疵等引发不必要的复议诉讼。加强法制审核,例如针对疑似职业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回复,推行要素统一的文书格式,承办部门按基本格式起草好回复材料后,再交由法制部门审核,对程序、证据和实体履责描述情况等进行把关,全方位准确适用法律,避免文书内容存在瑕疵带来的“钻空”行为。探索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建议对长期、频繁通过恶意投诉举报,大量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无理“缠诉”的疑似职业投诉举报者,建立异常名录,逐步积累相关信息,重点规制异常名录名单人员滥用行政诉权。近期已有部分地区试行“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其目的之一也在于规制部分投诉举报及其后续诉权滥用,司法层面已有不少支持案例,建议尝试运用此制度有效规制恶意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做好配套法规的更新衔接,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做好《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对外统一渠道、横向统一归口、纵向统一流转、全国统一数据的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新局面。关注各地处理投诉举报(尤其是职业投诉举报)处置新情况、新案例,组织区域内专题工作培训交流,推广有益经验,有效规制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诉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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