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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中办发(198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

最近,有一些县市党政机关的在职党政干部包括主要领导干部带头与市民、农民或待业青年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提高干部工资标准。这些做法已为一些地方所仿效。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的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

(二)立即停止对上述做法的宣传、试点、推广,不得再组织此类参观访问。对已经办起的这种企业,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应采取适当方法逐步退出,并积极帮助群众继续办好。有的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民办企业的,可以允许。

(三)党政机关的工资改革,在中央未作统一部署前,可积极提出各种建设、方案,但不得擅自改变工资标准。

今后,不要再提“让党、政机关干部也尽快富起来”的口号,以免引起误解。

(四)当前,经济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党政领导机关要积极鼓励群众的创造精神,善于调查研究,因势利导,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信息、流通、信贷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尽一切努力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时还看不准的,可以允许进行试验和继续观察,但不要随意鼓吹推广;与党的方针政策明显不相符合的,则应及时纠正。

此通知传达到县团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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