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
通知公告
热门问题
图片新闻
热点焦点
问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四第二款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请问:“20个工作日”时间包含样品到样的当日吗? 答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工作时限有关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返回列表
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还不是会员? 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