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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出具检验报告期限问题

问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四第二款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请问:“20个工作日”时间包含样品到样的当日吗? 答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工作时限有关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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