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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甲为某家具制造公司的股东,其与乙签订230万元转让自己全部股权的转让协议,乙随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乙迟迟没有向甲支付转让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乙仍未支付,甲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应支付甲股权转让款23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执行中,乙与其胞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机动车转让合同,分别以50万元及13万元的价格将75平方米和37平方米(市价约150万元)的房屋以及丰田汉兰达汽车(市价约30万元)低价转让给其胞弟。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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