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
通知公告
热门问题
图片新闻
热点焦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规定来自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返回列表
联系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大学科技园12号楼一楼
主办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还不是会员? 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