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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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禁止含有的内容、文字 |
1、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 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 |
2 |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 “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等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
3 |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1、字号应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2、不能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的特定字样:“中南海” “人银”、“华银”、“中银”、“邦联”、“联邦”“借贷”“战略管理”“战略研究”“野味”“金融”以及“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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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规定 | 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应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取消冠“内蒙古”字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的限制。对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企业名称授权各旗县区登记机关受理,直接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取消企业名称核准限制,对冠以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授权各旗县区登记机关直接受理、核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47号) | |
2 | 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规定 |
1、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字号使用,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该姓氏应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且不易造成公众误解; 3、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申请的名称字号与同行业或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4、名称中含“油田”、“三峡” “华润”等字样,应与上述字号拥有企业存在投资关系; 5、国民经济行业用语可以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不得作为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字号,且以不引人误解为限; 6、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该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应是投资人拥有的、公众熟知的且具有特殊含义。 |
历次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
3 | 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的使用规定 |
1、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 3、设有不少于3家子企业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企业应当是母企业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
4 | 企业名称变更规定 |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1年后方可申请变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5 | 名称转让规定 |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份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