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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 图片加载失败发布日期: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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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内容说明如下:
1、递交入党申请(申请人)
       申请书基本内容:
     (1)对入党的认识、入党动机;
     (2)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
     (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4)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2、建立登记名册(党支部)
     (1)建立申请入党人员登记卡
     (2)制定培养计划
     (3)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
     (1)审阅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材料
     (2)同申请人谈话
     (3)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4)确定培养联系人
     (5)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4、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
个人基本情况由入党积极分子填写;
其他栏目由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填写。
5、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党支部)
主要收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训情况、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材料。
6、培养教育考察(支部、小组、培养联系人)
     (1)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
     (2)吸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3)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交任务、压担子;
     (4)指导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
7、定期考察(党支部、培养联系人)
     (1)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2)每半年作一次写实性鉴定,分别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有关栏目内。
8、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
     (1)采取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
     (2)一般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进行分析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9、确定发展对象(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党支部)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2)培养联系人、党小组推荐;
     (3)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不设支委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10、政治审查(党委、党支部)
     (1)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
     (2)了解发展对象政治历史,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历情况;
     (3)形成现实表现、政审综合材料。
11、组织培训(党支部、党委)
     (1)党委组织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填写培训登记材料或证书。
12、发展对象公示(党支部、党委)
     (1)党支部在征得上级党委同意后,将近期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
     (2)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职务、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等。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和处理意见,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查。
13、报党委(党工委)审查(党支部、党委<党工委>)

(1)向党委(党工委)呈报接收新党员综合报告;

(2)应附材料: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培训材料及公示情况。
14、预审(区委组织部)

(1)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经基层党委审查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门预审;

(2)预审内容:手续是否完备,培养考察材料是否齐全,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15、填写《入党志愿书》(申请人、党支部)
       (1)同申请人谈话
       (2)确定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审查《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规范。
16、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党支部)

(1)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

(2)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发表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申请人培养过程、政审情况及支委会意见;

(4)大会讨论,党员发表意见;

(5)申请人表明态度;

(6)大会表决(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作出决议。
17、填写支部决议报党委审批(党支部)

(1)基本内容:申请人主要优缺点;政审情况表决情况(应到和实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同意、不同意、弃权人数,表决形式,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上报党委审批;

(2)设党总支的单位须经总支签署意见。
18、党委(党工委)指派专人谈话

(1)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2)着重了解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3)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及谈话人的意见,签名盖章。
19.党委(党工委)审批
       (1)党委必须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审批;
       (2)时间超过三个月,应退回支部复议;时间超过六个月,退回支部审议,重填《入党志愿书》。
       (3)无故超过期限未审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党委<党工委>)

(1)同意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委印章。

(2)党委审批后通知上报发展的支部。
21、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

(1)将党委批复通知本人;

(2)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3)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批复;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
22、入党宣誓(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或党支部)

(1)一般应由党委组织预备电脑公元宣誓,如由党总支或支部组织宣誓,应事先报告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应派人参加;

(2)宣誓人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齐肩。跟着领誓人宣读完誓词后,报出自己的姓名;

(3)在誓词上签上姓名和日期;存入党员档案。
23、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支部、小组、介绍人)

(1)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交给工作任务;

(2)要求预备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填写考察鉴定;

(4)预备党员工作变动,远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入党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24、转正申请(预备党员)

(1)预备期满之前,本人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2)对预备期满未写转正申请的,党组织要及时给予提醒;

(3)预备期满无论有无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都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对信念动摇或经提醒后仍不写转正申请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5、讨论、公示(党支部、党小组)

(1)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所属党小组应及时讨论,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报党支部讨论;

(2)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分析研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6、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党支部)

(1)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转正申请;

(2)党小组发表意见;

(3)支委会介绍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4)党员讨论发表意见;

(5)预备党员表明态度;

(6)大会表决(举手或无记名投票);

(7)报党委(党工委)审批。
27、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党工委>)

(1)认真审查支部上报的考察材料和支部决议;

(2)对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

(3)因预备党员某些问题需查清,要抓紧查清,在办理审批手续。
28、填写党委(党工委)审批意见(党委<党工委>)

(1)党委(党工委)表决情况;

(2)按期转正的应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应注明延长期限;

(3)党委(党工委)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委(党工委)印章。
29、宣布党委(党工委)批复(党支部)

(1)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

(2)在支部大会上宣读党委审批结果。
30、材料归档(党委<党工委>、党支部)

(1)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及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考察、培训、公示等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2)无人事档案,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党工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