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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忆案:起诉这起渎职案,背后故事令人难忘

  • 图片加载失败发布日期: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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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加载失败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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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前后,我在和公诉科同事郭芳芳闲聊时,获知了这样一起奇葩案件——我市某村集体卫生室负责人李某,利用自己早年间在医院学习过外科手术的专业,在城乡结合部租房当手术室,擅自为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人进行手术。据其本人供述,从2014年开始到2015年底案发,共给31人做过此类手术。而根据现有的鉴定标准,均构成重伤二级。

  听完这起案件后,我的第一反应是:用出租屋充当手术室,给这么多人做手术,卫生监管部门查没查过?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结果发现,卫生监管部门确实查处过,但对他的查处却是打了折扣的。卫生执法卷宗显示,2015年6月4日,卫生执法部门曾对李某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和药品、器械;罚款9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后来,经过深入了解,我最终还原了当年该处罚作出时的详情。

  2015年5月中旬,一个网友找李某做手术,被李某以其未成年为由拒绝。该网友以遭受李某非法拘禁为由报警,李某后被移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时任偃师市某监督中心监督科科长的乔某经调查得知,李某为他人做手术,存在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实,遂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于当年6月1日将李某案退回卫生部门并出具了详尽的补查提纲。因被害人多系网名、化名,人员不好确定,笔录不易获取,嫌补查麻烦的乔某便仅以行政处罚对李某结了案。

  我最初是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嫌疑对乔某展开调查的,但显然案件的走向和预判不同。那么,乔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玩忽职守呢?循着这一思路,我又开始了新的调查。2016年9月26日,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得知李某被判的消息后,我在第一时间到法院调取了卷宗材料,并对当初的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我发现,在李某所做的31起手术中,有7人的手术时间是发生在卫生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也就是说,作为直接监管人员,乔某如果能够切实履行好职责,彻底取缔李某的“黑诊所”的话,那7人的手术完全可以避免。然而,乔某在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对李某加强监管,放纵了其非法行医行为,导致被害人新增7人,且他们重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也显然属于“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2016年12月20日,经侦查终结,我院依法对乔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17年6月13日,偃师市法院对乔某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