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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 图片加载失败发布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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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作用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

第八条  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从教学科研队伍中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进行评估;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计划。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理论研修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企业负责人、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和县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科级领导干部。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乡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

第十五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  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九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和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培训班的教学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培养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理论研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确定相关专题,开展集中研讨。

师资培训班的教学以提高教学水平、学科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

根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任务分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教学资源。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互动式教学课程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30%。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二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应当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党性教育学科建设,积极扶持教学急需且相对薄弱学科,逐步形成突出党校(行政学院)特色、满足干部培训需要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基础工程。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

第五章  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是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的基础支撑。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为提高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