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新城区非公企业党建网】

当前位置:

首页> 文件资料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图片加载失败发布日期:2017-06-20
  • 图片加载失败来源:
  • 图片加载失败编辑:吕维
  • 图片加载失败浏览量:287次
  • 图片加载失败字体: 【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组织建设,促进个私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在个私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工商局在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工作规范(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5 月 23 日
                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工作规范(试行)
      加强个私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对于进一步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个私经济组织中的覆盖面、增强党在个私经济组织中的影响力凝聚力、促进个私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工商局从党建指导员选派聘任、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等 3 个方面,对个私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开展等加以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派聘任
      1.党建指导员从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个私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其它符合条件的中共正式党员中选派聘任。
      2.党建指导员由当地工商部门选派聘任,经同级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以下简称非公党工委)批准备案后,方可上岗。
      3.党建指导员任期一年,一年期满重新聘任,可连聘连任。
      4.党建指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事业心、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热爱党务工作,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党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同个私经济组织出资人(以下简称出资人)和职工群众交流沟通;
    (3)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具备一定现代企业管理能力,能够为个私经济组织出谋划策,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一名党建指导员可以指导多家个私经济组织。
    二、工作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个私经济组织遵纪守法经营。
    2.指导符合条件的个私经济组织尽快建立党组织,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具备条件的职工及时吸纳到党组织,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
    3.认真做好个私经济组织党建各项基础性工作,制订党建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健全各项制度,抓好阵地建设,并加以规范提升;加强党建调查摸底工作,做到统计数据底数清,情况明;查找党建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按时间要求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材料;每月至少 2次深入个私经济组织开展工作,并认真做好工作日志;每季度向当地工商部门汇报工作 1 次;每季度报送 1 篇工作信息。
    5.指导个私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服务个私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
    6.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积极提出有利于个私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为其生产经营排忧解难。
    7.主动听取职工合理化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出资人与职工存在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企业。
    8.发现、培养、宣传个私党建工作先进典型,推动个私经济组织党建示范点建设。
    9.完成当地非公党工委、工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管理办法
    1.党建指导员由当地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
    2.当地工商部门定期听取党建指导员工作汇报,经常对其开展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征求出资人和职工的意见建议,重点抽查党建指导员工作日志,及时指导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党建指导员派驻个私经济组织指导工作,不转人事行政关系,在原单位的工资、职级、职称及其他待遇不变。必要时,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派驻个私经济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发展对象的介绍人。
    4.党建指导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以个人的模范行为体现党的先进性。严格遵守“五个不”:引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协调不包揽、增效不增负、奉献不领酬。
    5.各级工商部门要在业务经费上保证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在交通费、通讯费、下乡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考虑。优先安排党建指导员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
    6.当地工商部门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出资人和职工反映好的党建指导员要及时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出资人和职工反映差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调整解聘意见。调整解聘党建指导员要先征求同级非公党工委和出资人的意见。
    7.当地工商部门要将党建指导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