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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火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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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

小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

(一)小型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
  1、办理信贷业务的小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
   (2)经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
   (6)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8)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小型企业办理全额低风险担保方式下的信贷业务可不受客户分类的限制,办理非低风险担保方式下信贷业务的客户分类条件为:
   (1)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可疑办理以下业务:
     ① 贷款业务,包括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② 银行承兑汇票;
     ③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
     ④ 进口开立信用证;
     ⑤ 出口押汇(含出口贴现);
     ⑥ 国内回购型保理业务;
     ⑦ 提供担保;
     ⑧ 进口押汇;
     ⑨ 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⑩ 国内信用证;
     ⑾ 总行创新并允许其办理的其他业务。
   (2)a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还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①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② 国内非回购型保理业务;
     ③ 融资性出口保理业务;
     ④ 总行创新并允许其办理的其他业务。
  3、办理不同贷款方式信贷业务的条件
   办理小型企业信贷业务,要首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其次采用担保方式,最后采用信用方式。
   (1)办理保证方式信贷业务的条件
   四类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均可接受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
   三类行AA级(含)以上企业作为保证人。四类行AA+级(含)以上企业作为保住人。
   (2)办理抵(质)押方式的具体要求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3]94号)的有关规定。出口税账户托管贷款视同信用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票据贴现、保来业务视同质押贷款(但在授信额度核定时,不能作为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现除外)时,只能接受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抵(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