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
1、信贷业务办理基本条件
① 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户或个人结算账户;
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③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人行不要求的余外);
④ 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者个人(或业主)有固定的住所,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⑤ 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 经营者个人品行端庄,社会反映良好;
⑦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⑧ 有充足还贷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
⑨ 能按规定提供中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
⑩ 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符合以上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办理以下信贷业务:
微型企业除可办理全额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还可以办理以下非低风险信贷业务: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打包贷款;
(3)出口押汇及出口贴现;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5)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6)总行创新允许微型企业办理的其他业务。
3、微型企业只能办理抵(质)押方式信贷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票据贴现业务视同质押贷款,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办法办理),不得采用信用方式和保证方式(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保证方式的除外)。
四类行办理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汇业务除外)时,不能采取信用方式,职能接受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