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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181.【一周新政】国务院再出硬举措规范涉企收费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的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的措施,大力清除企业不合理负担。


  会议指出,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是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充分显现、防止出现冲抵效应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会议确定,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责任。全面清查违规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严禁行业协会和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等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对发现违规收费的要限期退还并依规追责。坚决查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收费。建立健全违规收费举报投诉、随机抽查、曝光问责、联合惩戒等机制。同时,研究推动进一步降低带有垄断性质的合规收费,并引入第三方客观评估降费效果。二是向市场主体的收费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没有例外。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梳理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的事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或实际不再需要的要及时取消,确有依据的要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等。三是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清理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和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等办理的事项,对属于政府职责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需交由下属单位等承办的,要纳入政府委托事项清单。推进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规范中介市场,坚决纠正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六、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七、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2019年12月底前,各省税务局负责在其网站“市局频道”上,设立基层政务公开栏目,展现标准目录内容,同时做好指导、协调、推进工作。相关税务机关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稳步拓宽政务公开内容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以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指引》明确,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分为政策法规、纳税服务、行政执法3类一级公开事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委托代征公告16个二级公开事项。对每一公开事项,要逐一描述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

(2019年 第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监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


  公告显示,有3项化妆品证明事项改为网络核查,9项药品证明事项改为内部核查,4项医疗器械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改为网络核查;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改为网络核查。


  4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分别为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首次)、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延续)、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国产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办法》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二是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三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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