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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11〕53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 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相关配套政策,结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一)完善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R&D 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 年达到2.0%,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二)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激励引导作用。市、县(旗、区)政府和开发区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不断提高科技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不断强化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重点支持研发机构、创新基地、创新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强主导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最大化。

(三)发挥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投入,到2015 年大中型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5%;高新技术企业最近1 年销售收入小于5 千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1 年销售收入在5 千万元至2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 年销售收入在2 亿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利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资金配套等措施,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吸引风险投资机构进入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开发;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技术折股等创新性工作。

二、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不低于1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贯彻执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按照研发机构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0 万元至5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研发机构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10 万元至2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给予不低于5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学研联合体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四)支持创新企业基地(载体)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内建设企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低于3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上述创新创业基地内的企业申报的项目单列计划,给予专项支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产学研合作各方签定正式协议,新建的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对其所申报的项目给予稳定的项目支持。

(五)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社会共享的原则,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新建各类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不低于1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按照《呼和浩特市社会化农村科技综合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托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新组建的社会化农村科技综合服务站,经审核认定,给予不低于1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给予补贴。依托同一企业(集团)建立上述各个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孵化器、农村科技综合服务站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

(一)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的定额资助和对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的奖励,按照《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经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和5 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20 万元和10 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根据市人民政府呼政发〔2010〕71 号和呼政发〔2010〕83 号文件规定,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或者权威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对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且己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获得内蒙古著名商标,有3年连续盈利记录,根据市人民政府呼政发〔2010〕83号文件规定,可以进行商标权质押贷款。

四、支持研发机构或者创新团队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一)优先支持由企业主导的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预期能够取得自主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具备研发机构和创新人才团队的企业,围绕主导特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项目。

(二)凡承担《呼和浩特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的课题组,将保障其研究经费,给予稳定支持,力争取得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分配和奖励力度。对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人才,可以实行按岗、按任务或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加强智力资源资本化的制度创新,鼓励企业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方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可以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份)出售给关键研发人员。对在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重奖。

五、其他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呼政发〔2007〕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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