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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呼政字〔2014248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40 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3132 号)精神,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做好我市2014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年至2017年,落实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万人创业行动,组织实施我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强化创业服务和培训,加大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扶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各旗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首府高校、工业园区等资源分别建设1—2个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在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团队或项目不低于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向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倾斜,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加大金融支持创业的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金融部门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 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符合规定的贷款项目,由中央、自治区、呼市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支持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激励机制。各旗县区政府要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评选出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吸纳就业多的创业项目,并给予资金、贷款等支持。我市每年将评选3—10 个大学生创业品牌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每个项目5—10 万元的支持。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市四区政府要主动与驻呼高校对接,每年举办一次校园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市每两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创业大赛,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等专题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大学生成立创新创业俱乐部、创业联盟等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指导和服务。今年重点组织好内蒙古创新创业大赛暨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大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实时动态的创业服务。

二、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 年年底。对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扩大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招募规模。各旗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加强储备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储备人才留用率,建立储备与就业相贯通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模式。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 年年底。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重点抓好应届毕业生和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旗县区政府要多渠道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岗位,并在土地使用、基本建设、城市公共设施配套、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用人单位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旗县区政府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托家庭服务业企业或物业公司,建立以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为统领、社区家庭服务站为支撑的网络化、网格化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社区养老、学前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社保和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呼市和旗县区共同承担。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旗县区政府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今年重点做好招募200 名农牧专业大学生到旗县区服务三农工作。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 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旗县区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我市及旗县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积极推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各旗县区政府要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各旗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深入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我市要重点认定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要依托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时发布培训专业目录、培训机构名单、培训鉴定补贴办理流程等信息。围绕企业和高校毕业生的需求,重点开展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公共就业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要向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倾斜。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切实加强就业指导。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我市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大学生求职超市进社区,广泛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就业进校园、创业进园区、服务进社区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促进校企对接。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对在我市就业或创业办理毕业生落户的,要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移交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加大对蒙古语授课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旗县区政府要把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蒙古语授课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组织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注重开展实用技能和实习实践锻炼的同时,加强语言培训,所需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旗县区政府要继续做好开发500 个公益性岗位,招募贫困家庭、蒙古语授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过渡性安置工作,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动态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旗县区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市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察调度,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年内要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特别是要对呼政发〔2013132 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本级及旗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按照年初上报预算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落实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改造、就业创业实名制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设等,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就业需求逐年增加。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典型和政策宣讲进校园、创业成功人士励志讲座、职业规划演讲以及职场大赛等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培养和树立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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