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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

 

政策内容

 

      1.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2.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

      3.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可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年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从事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最长期限可为10年。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4.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或7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

      5.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并探索开展农机具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积极拓展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6.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提交材料、申请途径

 
      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按照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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