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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人民银行、财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其他规定。

 

政策内容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1.关于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届高校毕业生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城镇妇女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1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5万元。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个人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展期不贴息。

2.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不贴息。

 

申请条件

 
    年龄在60岁以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流程、提交材料及申请途径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农村和城镇妇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材料参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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