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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精神,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工商注册实行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程序,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限由原来46天改为5个工作日。减少前置审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事项全部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允许升级后的小微企业沿用个体工商户字号,先行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
   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或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凡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上限,并进行收费公示;凡政府放开实现市场调节价的,由双方进行协商约定;要规范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或中介服务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6000元/人·年,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5200元/人·年。
   (六)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对中央及自治区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各项收费规定必须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打着政府旗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
   (八)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交通运输、农牧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林业、食药监、旅游等十一个部门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金融办、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创新融资服务
   (一)设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用于引导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二)推进助保贷融资服务。各旗县区、开发区建立助保贷风险保证资金池,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并存入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良好但贷款条件不足的小微企业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出现代偿时,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抵扣代偿,不足部分由财政保证资金与合作银行分担。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银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资金配置功能,加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规定,对我市列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重点项目名单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
   (四)加大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进一步完善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加大培育力度,扶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融资,推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五)组织推进项目融资对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衔接,积极向金融机构及其总部沟通汇报,邀请实地调研考察,推进融资深度对接。由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常态化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驻呼各商业银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就业创业保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二)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合同情况,可按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定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残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扶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驻呼各商业银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农业重点产业,重点与驻呼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生产经营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社会服务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所需资金由市就业培训经费和市科技项目经费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大学生创业
   (一)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留学生回国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二)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它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团队或项目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向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倾斜,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单笔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1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
   (五)每年评选3-10个大学生创业品牌项目,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六)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地方财政承担200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鼓励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办理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残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对带科技成果到本市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的大学生,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时予以优先支持。
   (九)激发大学生科技创新积极性,对拥有本市户籍且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一次性资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七、鼓励创新发展
   (一)鼓励小微企业发明创新。对已经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实施单位最高10万元奖金;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国·件(同一专利奖励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3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上述资金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二)鼓励小微企业加强科技研发,小微企业申报市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由中小微企业建立的研发潜力强、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5-1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三)大力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50万元奖励;新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3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知名商标的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
   (四)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利用当地闲置房屋、楼宇、厂房,打造“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多种形式的众创平台,免费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在线入孵、基础服务、招聘对接、市场推广等功能服务。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城区闲置用房实施众创平台工作,市四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旗县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运行较好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能力建设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六)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内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
   (七)工业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入规当年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财政局等部门)
   八、强化公共服务
   (一)在加快与自治区“1+14+N”(即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接的同时,加大投入力度,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全市“1+9+N”(即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9个旗县区窗口服务平台+N个特色产业集群区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的建设与稳定运营。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对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运维费用予以保障。必要的设施设备投入、公益性服务经费、购买服务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以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整合各旗县区、开发区(窗口)平台,包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它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打造集征信、投融资、法律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品牌推广、技术创新与质量、信息化等各类公共服务为一体的全市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市内外各类专业优质服务机构入驻线上、线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县两级政府要对服务平台及其站、点的机构、人员、场地及运维、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和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小微企业与国家工商总局、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生产经营、融资服务、申诉举报等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信息数据库,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社会化融资服务机构及证券、保险等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解决政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金融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
   (四)大力推进“互联网+”,引导中小微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积极拓展购销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拓宽发展空间。发挥中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作用,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商务代理、网络支付、融资担保、仓储物流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对本市注册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扶持,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动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开展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活动,主要支持11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参加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创建企业网站、广告商标注册、境外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企业培训。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部门)
   九、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旗县区、开发区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各类产业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在场地租赁及水电等公共服务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列支。对已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我市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筛选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工业和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完善统计监测分析
   市统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对小微企业的抽样调查工作。加强重点产业、行业、企业调度,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警分析。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部门)
   十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全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扶持小微企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事宜,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旗县区、开发区也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旗县区、开发区将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宣传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宣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市属各级新闻媒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典型,对落实不力的要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重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细则、方案,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于8月31日前汇编成册。市政府对各旗县区、开发区及各部门推进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将适时进行督查。

附件:条款执行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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