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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呼人社发〔2017〕150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3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照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可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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