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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哪个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新城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新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新城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新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与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呼和浩特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哪些情形适用该办法?   因行政执法依据或职责发生争议;   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   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   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   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四、哪些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   不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   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五定”规定的争议;   其他依法不适用协调的争议。   司法行政部门怎么处理行政争议?   (一)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加盖司法行政部门和争议各方印章,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   (二)争议事项情况复杂、特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裁决;   (三)争议事项不属于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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