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丢失或损毁的,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不合适简易注销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3.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6、分公司; 正常注销提供材料 (1)近三年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资产负债表(每年)、利润表(每年)、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每年) (2)近三年纳税申报表 (3)如果有税控的话需要提供税控及未开完的发票(空白发票已作废) (4)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统计证正、副本 (5)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人名章 (6)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7)从公司设立开始至今的房租发票、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