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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这种以低成本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为手段的“消费维权”不值得鼓励!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再审申请人在山西省内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已逾百件。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从最高人民法院态度鲜明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以低成本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为手段,以“资源消耗型”为特征的“消费维权”营利模式已走到尽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体审理的大门已渐次关闭。大浪淘沙,净化市场的打假维权模式将逐渐走向“高端”,商品是否假冒、是否影响实质安全、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的大小等等,将成为打假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影响商品内在质量,不影响使用或食用安全、不足以明显误导的外在包装、标签问题以及“过度维权”,索赔成功的机率将越来越低!在净化商品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成为当务之急!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应当是对等的。在正当的权利被滥用后,行使权利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制约。不收费的行政复议,50元诉讼费的低成本行政诉讼,初心是为民众维权创造制度便利,却被少数人占用绝大多数资源,造成事实上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对社会分配的不公。最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得不收紧案件实体审理的尺度!


其实,这个问题也许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调节更为合适,比如规定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年内,提起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收费50元,第二件100元,第三件200元,起诉越多后续案件收费越高,案件败诉则诉讼费不予退回,以经济杠杆调节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也让法官们从堆积如山的案卷中脱身,有更多的精力去审理实质性争议,推动社会进步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男,1984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段彦龙因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审判员李**、审判员马**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侵害了段**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在未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直接认为段**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而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内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已逾百件。**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原审裁定驳回段**的起诉,并无不当。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章**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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